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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公司规范非流通债券转让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4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本报讯 日前,经央行批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发布《非交易流通公司债券转让过户业务规则》,规范不符合央行公告[2005]第30号)规定交易条件的非流通债券转让过户行为。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则》明确,非流通债券的转让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书面债券转让协议,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流通债券应在初始机构投资者之间以现券方式转让过户。受让方对所受让的债券存在的投资风险应有充分认识,并能够独立承担风险。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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