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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何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 2017年7月14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税务机关何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然没有缴纳税款的,经过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以同时支付税款和贷款,应当先扣缴税款,后扣收贷款。有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2) 依法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没有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拍卖人收入超过应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保管、拍卖费用的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不足抵缴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补征。
  税务机关在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时候,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应当扣押、查封的财产的价值:
  一是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按照当地当日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其价值;
  二是扣押、查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其价值;
  三是扣押、查封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的价值计算。
  税务机关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当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财产数量的时候,还应当包括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以自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作纳税担保的时候,该财产价值的折算方法也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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