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11号)的规定,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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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2月9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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