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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债以“注册”取代行政审核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21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所指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下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的具体措施,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办法》鼓励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从宏观层面看,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应;从微观层面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交易商协会应根据《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

  《办法》指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办法》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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