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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及税款缴纳期限

发布时间: 2015年9月5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各税种的申报期限及税款缴纳期限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应税事项,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申报期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可以顺延。
  各税费的申报及缴税期限分别为:
  营业税、资源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事业费:每月前10日内。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纳税人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申报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为4、10月的前15日内。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文件一个月内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年度计划投资额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按全部实际完成投资额结算,多退少补。
  车船使用税:企事业单位拥有并使用的各种机动车。纳税期限为1月1日至1月15日。单位应税的非机动车和个人应税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3月1日至3月31日。对新购、复驶、用途改变的车辆须持有关凭证,1个月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印花税: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交纳。并在1、4、7、10月的前10日内申报。
  纳税人未按上述期限缴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纳税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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