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的核准下放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第4条:
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收购、撤销证券营业部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第4条:
……
证券公司收购证券营业部的,应当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的条件;具备区域内设点条件的证券公司,只能收购所在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相关转让方应当是基于发展战略、调整网点布局、实行业务整合的需要,转让全部或者一定区域内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四)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目录
拟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向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1)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2)转让协议(应包含或有事项的处理办法);(3)该证券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意其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意见;(4)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5)有关客户资料移交、交易席位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的处置衔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