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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重组企业所得税的分析(二)

发布时间: 2014年6月18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关联企业之间债务重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规定处理:
  (一) 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 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 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不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上面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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