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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4年4月22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国务院今日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有关问题做出批复。批复明确,新成立的中国铁路总公司由财政部管理,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而外界一直关心的高达2.6万亿的债务问题,批复中也明确表示,铁路总公司承继原以铁道部名义签订的债权债务等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协议等权利和义务。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13〕47号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铁路局:

  原铁道部关于报请审批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请示收悉。现就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铁路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章程》。

  二、中国铁路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由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依法对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三、中国铁路总公司以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负责国家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保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负责拟订铁路投资建设计划,提出国家铁路网建设和筹资方案建议。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建设项目。负责国家铁路运输安全,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中国铁路总公司注册资金为10360亿元人民币,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以财政部核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数额为准。

  五、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领导班子由中央管理;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各类投资经营业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同意将原铁道部相关资产、负债和人员划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将原铁道部对所属18个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及其他企业的权益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本。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历史债务问题没有解决前,国家对公司暂不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公司可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由公司用于再投入和结构调整。

  八、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研究建立铁路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研究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对铁路公益性运输亏损给予适当补偿。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各项工作,确保铁路体制改革顺利、平稳实施。

  国务院

  2013年3月14日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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