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债券发行

公司债券与企业债券的风险比较

发布时间: 2013年11月28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我国企业债券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企业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严格的要求,规定由国家发改委采用审批方式管理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从近几年来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来看,发债主体上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最主要的目的是为国家重点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少数重点骨干企业的生产扩建与技改筹措资金。它们一般具备政府信用支持,有银行提供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各家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均为aaa级,因此不论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企业债券发行后基本上不存在风险。
  公司债券不同于企业债券,《征求意见稿》对公司债券在定价、担保、利率、发行程序方面,较企业债有很大突破。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债采用核准制,由中国证监会发审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然后由其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这与企业债需要向国务院及发改委申报并批准的程序相比有了较大的简化。《征求意见稿》也未强制要求发行债券的公司寻求担保。这些新规定的出台简化了公司债券的发债程序,降低了发债门槛,提高了发债效率,有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小公司融资难问题,也为我国居民增加了投资渠道。但由于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之后配套政策的滞后性,一些资质较差的公司也可能在市场上发债,这使公司债券风险远高于企业债券。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gqzrls.com/news/view.asp?id=770748789793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