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3年9月17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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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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