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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申请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13年9月17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对已作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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