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江海俊、鲍磊
案情简介:
原告陶某因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诉请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近300万余元(一败)。经一审法院判决,郑某败诉。后郑某以已偿还原告借款为由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院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审理此案,认定被告郑某向原告陶某借款312万元,判决郑某还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及利息近300万余元(再败)。郑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时慕名来到我所,委托江海俊、鲍磊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由于开庭在即,按照金亚太民商事团队律师精细化、规范化办案流程,江海俊主任与团队鲍磊副主任、律师助理段篇章一同加班收集案件材料、整理重要证据、讨论梳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积极撰写法律文书,为该案第四次开庭做好准备。
判决结果:
郑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陶某全部诉讼请求(完胜)。
律师办案思路:
一、债权转让与诉讼主体适格问题
本案涉及到债权转让问题。上诉人郑某的债权人应当是原审第三人董某,而被上诉人陶某称,董某已将其对郑某的债权转让给陶某。通过梳理本案证据及对案情的了解,发现陶某与董某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的基础法律事实,案涉债权转让协议对上诉人郑某不发生效力,被上诉人陶某诉讼主体不适格。并且董某是大量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与陶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该协议是董某转移执行财产、逃避执行的一种方式。
二、借款、还款数额与利息是否计付问题
通过梳理所有案涉账目流水,发现上诉人郑某的借款数额、还款数额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数额有很大差异。并且被上诉方并未举证双方当事人有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郑某无需支付利息。
三、如需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问题
案涉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使借款存在利息也应按顺序偿还。原审法院的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重了借款人负担。
四、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问题
原告陶某向一审法院起诉郑某还款177万元,但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郑某的借款数额为312万元,扩大了审理范围,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办案总结:
此案历经四次开庭,涉案账目复杂繁多,整理工作任务多,难度高。在开庭之前,江海俊律师团队与委托人郑某反复沟通确认,从代理案件思路和证据上都做了非常充分的准备,团队律师对庭审可能会涉及的问题,反复进行论证、推演,最终取得胜诉判决。
办案心得:
代理民间借贷案件,当我们作为较为被动的一方时,办案思路主要从四个方面寻找突破口:第一,主体是否适格。该案原告是否为债权人?是否为适格的诉讼主体?第二,仔细梳理涉案证据。整理账目流水,计算案件事实的借款数额与还款数额,以及是否存在约定或法定利息,若存在利息应当如何计算。第三,程序是否合法。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等程序问题也需在考虑范围内。


撰稿人:段篇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