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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未通知债权人 公司合并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18年5月18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未适当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合并的法律后果如何?公司合并是否因此无效?
  我国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合并应当通知债权人并赋予了债权人以异议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司对合并未公告或未为适当的通知,或者在债权人提出异议后未为清偿或提供适当的担保就进行了公司的合并。对于这种合并的法律效力,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基于对合并的效率价值的考虑,不应该因此而否认合并的法律效力,而是参考日本的做法,赋予异议债权人在公司合并开始后一段时间内提起合并无效之诉的权利。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口头辩论结束之前,合并公司对异议债权人进行了清偿或担保,则诉讼可以被驳回。这样既给予了合并公司以事后补救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又减少了公司合并无效情形的发生。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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