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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促进市场经济繁荣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4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魅力,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大幅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从而使更多的人有机会设立公司,对市场经济的繁荣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所以有人评价它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丁南表示,公司这种神奇力量的来源,依赖于我们耳熟能详的“有限责任”制度—即公司股东没有义务对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付出超过其股份价值的财产。可以说,“有限责任”如同一道“防火墙”,有效防止公司经营中的风险殃及作为公司股东的投资人。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设立公司门槛的降低,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无须在公司成立之始,就对全部注册资本完成实际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再受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向其他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被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为仅3万元;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等等。这些变化体现了对公司设立条件的放宽。
   然而,随着形形色色的公司出现,公司之中难免将鱼龙混杂。这次公司法修订过程中,立法部门已经充分预见到伴随公司设立条件的放宽,而可能引发的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责任有限制度滥用问题,在公司法修正案中新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的来说,这次公司法的修订,一方面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以鼓励人们设立公司;另一方面也防止股东恶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趋利避害,彰显张弛之道。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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