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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面面观

发布时间: 2016年5月9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国有控股股东的特殊性,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表现为政府行政管理之下的大股东主导模式。
  《中国公司治理2006年》报告指出,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特殊的经济与历史文化及法制背景下,国有股持股主体仍具有较为浓重的行政化色彩,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在经济上表现为“超弱”控制,而在行政上则是“超强”控制。这导致国有股股东与董事会的权利配置与功能机构,无法对经理人形成一个有效的聘选、激励和监督机制,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政治上的机会主义和经济上的道德风险。
  截至2005年底上证所全部835家上市公司中,共有662家上市公司设有国有股,占公司总数的79.3%,国有股占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比重为50.8%。其中,国有股比例超过30%和50%的公司分别有533家和370家,占公司总数的63.9%和44.35%。由此可以看出,有近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处于国有股相对控股的地位,有近一半的上市公司处于国有股绝对控股的地位。
  报告称,在法律环境不健全的转型经济条件下,政府拥有一定的所有权是非常重要的,关键是要真正实现国有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管理。
  为此报告建议:第一,进一步改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制,提高经营效率。第二,改善公司的股权结构,降低大股东的控股比例,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犯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第三,进一步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切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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