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公司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2000.12.08)

发布时间: 2016年2月2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工商企字〔2000〕第296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规范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2000〕3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公司企业改制为公司,符合我国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各种类型的企业法人均可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质、企业类型的变化属于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适用变更登记程序。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gqzrls.com/news/view.asp?id=841073714542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