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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问题

发布时间: 2015年4月25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的任职资格问题。
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
请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2、中国公民担任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代表的需出具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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