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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重女工的保护须赔偿

发布时间: 2015年3月18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丁关于女职工保护的内容。对于女工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刘女工的劳动禁忌范围、女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等关于缩短劳动时间及劳动强度的保护,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下,即使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对女职工保护的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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