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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4年6月25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中国公司法修改前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问题主要是:其一,公司资本制度过严;其二,最低注册资本额过高;其三,出资的范围较为狭隘。
  新规定与原先的法律相比较,最大的不同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改变了原来区分不同的行业设立较高的最低资本额限制,将设立公司的准入门槛降低为3万元;二是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属于典型的折中资本制。
  所以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的考虑:一是中国以前的规定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本的情况,而且出现了一些专门的代办注册公司的情况,给法律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很多地方都采取了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给公司法的严肃性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较高的注册资本虽然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但会造成一些公司的资金的闲置,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加速流动和财富的增值。

  再者,参考国外的经验,包括德国在内的国家都放弃了法定资本制,该为授权资本制。正是以上这些考虑,中国公司法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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