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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公告(工商局模板)

发布时间: 2014年5月5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公司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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