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公告(工商局模板)
发布时间: 2014年5月5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公司减资公告
经本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gqzrls.com/news/view.asp?id=784760589361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