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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08.28)

发布时间: 2014年3月29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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