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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年2月28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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