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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瑕疵出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发布时间: 2014年2月10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1. 虚假出资。指股东违反《 公司法》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产权, 以虚假手段取得验资机构验资证明从而造成表面上已按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出资而实际上出资并未到位的情形。包括全部虚假出资和部分虚假出资, 后者又称为不足额出资。
  2.抽逃出资。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将其所交纳的出资额暗中抽逃撤回, 但其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份额, 使其所注册登记的出资额虚假。
  3.出资标的评估不实。指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出资时的评估价额, 从而导致股东出资额虚假。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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