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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一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14年1月21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归一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所谓归一型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导致公司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或全体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名下的股份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股东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将股权转让。其中,当公司股东将所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股东一人名下或全体股东将全部股权转归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人名下时,即构成了归一型股权转让行为。公司股权还可能因继承、赠与等原因而集于一人名下。在公司股东为法人时,还可以因股东的合并、破产等原因而仅剩一人股东。
  公司法修改后承认了一人公司,但这并不代表归一型股权转让行为效力额争议也就烟消云散了。实践中仍然或存在类似的争议,一方面,公司法禁止设立复式一人公司。即既不允许一人公司再次设立一人公司,也不允许同一个人同时成为两家一人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在法定最低资本额等方面有特殊要求。因股权归一的原因而导致公司的股东只剩一人时,该一人公司可能并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法定要求。
  对该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涉及法律所追求的不同价值之间的衡量与判断问题。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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