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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恶意逃债 可要求股东担责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10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问 一家公司在一年前购买我厂价值30万元的产品,当时答应一个月内付款。事后我厂多次催收,可该公司却一直分文未付。经查,该公司已是债务累累,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他们将经营所得转移至各位股东,原公司成了一个空壳,成为用来对付债权人索债、股东回避契约义务的工具。请问:我能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答: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说,如果公司人格被滥用,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或者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要件为:一是具有构成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使公司成为股东控制的傀儡,成了股东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二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该公司在债务累累的情况下,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经营所得转移至各位股东,公司已经成为用来对付债权人索债、股东回避契约义务的工具,已具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正是由于上述行为,使得你厂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严重损害了你厂的合法权益,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此,你厂有权直接要求股东还款,如果被拒绝,可以诉请法院解决。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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