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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确立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诚信准则

发布时间: 2013年12月7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新公司法首先在总则中要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增加规定四项上述人员的禁止行为:

  一是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四是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另外,新公司法对有关股票(相关:理财 财经)、债券发行的相关内容不再作规定,统一由《证券(相关:理财 财经)法》加以规定。因此,相关条件要求,公司应特别关注证券法内容。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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