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855141990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分类与董事会的构成

发布时间: 2018年7月9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一)董事分类
  笔者不赞成将董事的分类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专职董事和兼职董事。因为在现代公司制度下,股东将成为公司的主体,把他们当成外部人,而把被聘任的高管层当成内部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现实中也是不利的。而把董事作专职和兼职的划分,同样是不科学的。因此,针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并结合国际规范,本文主张对董事作如下分类:
  1、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的分类
  即董事按是否有股东的背景及其利益关联被划分为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是指有股东背景及利益关联并委派的董事。独立董事指没有任何股东背景及与公司业务的关联关系,即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由董事会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就中国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实来说,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体制同样受到了单个股东利益和股东董事仅局限于其所代表的公司法人从事的产业领域的局限,在业务开拓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多元化产品经营以及资本运作的要求,故要求在履行多元化业务开拓、金融创新、资本运作等重大经营决策权的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改进董事结构。国有独资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在于: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和防止高管层“内部人”控制。通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治理机制。独立董事一般由懂专业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2、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分类
  非独立董事包括:(1)执行董事:指在公司高管层中担任执行职务的董事。依惯例,执行董事的地位高于其所任的行政职务,如在称谓上一般是叫“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中担任任何执行职务的董事。
  (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构成
  可考虑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人数限定在7-13名之间,并确定三类董事会的合理比例。(1)由出资人(国资委)代表出任的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占1/3;(2)由董事会提名并由出资人(国资委)批准,在公司高管层中选拔的执行董事人数占1/3;(3)由董事会提名,在社会知名的财务、管理、金融及法律专业人士中聘任的独立董事占1/3。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fgqzrls.com/news/view.asp?id=919330629461 [复制链接]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版权所有 |   法律咨询热线:13855141990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