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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评机构弄虚作假严重 专家建议环评过程全方位透明

发布时间: 2018年3月29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化工】  编者按:环评机构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环评报告全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项目建设前进行的、对于项目建成后环境影响程度的预先评估。随着人们对环境污染认识的加深,环境机构备受关注,但是一些环评机构疏于管理,把关不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甚至弄虚作假,引发了群众的不满。日前,环保部通报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整治环评行业不正之风。专家认为环评过程缺乏公众监督,因此,应当大力鼓励当地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到一些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中。
  
  我国环评机构日益增多 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成风
  
  环评机构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环评报告全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项目建设前进行的、对于项目建成后环境影响程度的预先评估。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机构编制。
  
  据环保部数据中心的今年年初的公开数据,全国共有环评机构1170家,其中甲级机构189家、乙级机构981家。甲级机构的资质高于乙级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种级别的环评报告的编制工作,而乙级机构只能编制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评报告。
  
  环保部称,目前,一些环评机构疏于管理,把关不严,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甚至弄虚作假;有些环评机构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人员,超越资质范围从业,甚至出借资质。
  
  环保部通报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
  
  环境保护部近日通报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处理意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34家环评机构分别予以取消资质、限期整改、警告等处分。限期整改的24家环评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评工作。
  
  通报指出,因在资质申请中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借用外单位人员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或超越评价范围提供环评技术服务,拟对山西运环环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梅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河北洁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环境科学研究所、重庆市润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苏新环境科研技术中心、玉林市环保科学研究所、青岛大学8家环评机构予以取消资质,并将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因在抽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人员材料,或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未及时报告,或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且未按要求承担环评工作,辽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山东省煤田地质规划勘察研究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东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苏州新视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6家环评机构被环境保护部责令限期整改12个月。
  
  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且对2012年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松辽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松辽水环境科学研究所、上海市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被限期整改6个月。
  
  因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较差,或未按要求承担环评工作,或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丹东轻化工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同济大学、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等16家环评机构被限期整改3个月。
  
  因在调整评价范围申请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业绩材料,英德市德宝环境保护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予以警告。
  
  通报同时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环评工程师登记或环评岗位证书等问题的58名环评技术人员分别予以注销登记、撤销环评岗位证书和通报批评。
  
  环评过程全方位透明是治本之策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10多年来接手了上百例与“环评报告造假”有关的案例。他认为,有两个原因,导致了环评报告可以轻易造假。
  
  他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环评公司只对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负责。出于自身业务的发展需要,环评公司某种程度上成为业主单位雇佣来的“打通环评关节”的公司。而负责审批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往往只注重“程序是不是合理”,而很少对程序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比如公众参与部分,环保部门只看有没有足够多的签字,而没有调查这些签字是真是假,这就给伪造提供了极好的空间。
  
  “改变的办法也简单,一是尽早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环评机构不再直接从建设项目中获得‘业务机会’,而是通过一个专门的第三方竞标平台来获得,增加环评机构自身的独立性。二是环评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这样,无论是环评机构还是参与的专家,都不可能为所欲为。”
  
  “允许未环评先上马的项目补办环评手续”,也是造成很多项目违法环评的原因所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补办手续。实践中,对于这一法条的理解存在“故意的误会”。通常情况下,被要求补办环评手续的企业往往认为,既然环保部门都要求补办环评手续了,那么,这个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肯定会批准的。但实际上,“违反了当地政府规划的项目应属违法项目。对于这种违法项目,即使补办了环评手续,环保部门也不应该批准其环评报告。如果环保部门硬批,就面临着吃官司的可能,同时还应承担违法审批的责任。”
  
  长期研究环境经济学的北京大学教授张世秋认为,环评过程缺乏公众监督,缺乏开放透明,也是环评可以随意造假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大力鼓励当地公众、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参与到一些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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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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