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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 2017年11月22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企业分立的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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