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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 2016年7月14日 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http://www.hfgqzrls.com/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有何特殊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 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 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收支预算 利润分配 劳动工资计划 停业,以及总经理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 辞退 报酬 福利 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也就是说: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有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法律并未限制其具体人数。
  3、董事的产生与更换,采取了“委派与撤换”的方式。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可选择两种方式,并在章程中予以约定:一是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二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是,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律师:江海俊 [安徽]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合肥股权转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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